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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食药监党总支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食药监党总支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支部、药检所支部:
《bt365备用网站党总支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局党总支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bt365备用网站总支委员会
2014年11月13日
2014年11月13日
bt365备用网站党总支关于
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根据中共铜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市直党工组〔2014〕57号)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党内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为标准,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方法步骤
从2014年11月14日开始,12月16日前完成。
(一)学习教育,调查摸底(11月22日前完成)
召开党员大会,传达本方案有关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积极参加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2、整顿组织。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整顿后进党支部结合起来,键全组织,强配班子,为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3、调查摸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三清理”:即清理党员组织关系,清理不按期、足额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查阅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党费收缴情况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准确认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二)各基层党组评议(11月25日至12月16日前完成)
根据评议标准,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等环节初步认定党员等次。最后,基层党组织认定、上级党委审批确定等次。
预备党员要参加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三、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以及经调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共场合扬言退党;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缺失,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3.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
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中央、省委、市委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认识模糊、态度动摇、立场退缩,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抵触。
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放弃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三)宗旨观念淡薄
1.服务群众意识差,缺乏群众感情,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冷漠、粗暴对待群众并造成不良影响;
2.利己主义严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落实惠民政策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益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3.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年受到威胁时熟视无睹,袖手旁观,甚至临危退缩。
4.参与宗教派系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四)工作消极懈怠
1.浑浑噩噩,懒懒散散,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
2.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与普通群众,甚至违反计划生育、单位管理、社会治安和法律规定。
3.不遵守工作和学习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或长期矿工,贻误工作。
(五)组织纪律散漫
1.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或不愿足额缴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2.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
3.在选举、干部使用、评先优选、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
4.违反党纪行为,情节严重。
5.参与群集上访和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
(六)道德行为不端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2.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3.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四、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队友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定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限期改正满仍无转变的。
3.除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2)组织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3)对丧失党员条件,本人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在党内外影响很坏的。
(4)无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内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党支部初步认定。党支部在党员“双评”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和群众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并报党总支审核后再报市直机关工委。
2.党支部调查核实。局总支收到党支部报来的初步认定情况后,责成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局总支可委派人参加,调查后由调查的党支部支委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调查组意见等。在此基础上,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局总支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局总支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总支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
4.党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会上要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拟处置的党员可作说明、申辩,参加党员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定要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将签署意见。
5.局总支审批。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总支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总支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查批准。
6.反馈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在党支部内部以适当方式宣布上级审批意见。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对本人作回复。
7.材料归档。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相关材料,包括“双评”记录、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基层党委审批意见、谈话记录等。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三)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助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明确专人联系,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有效措施促其改正,注意关心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对有困难的人员,党组织要切实给予关心和帮助。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召开党员会议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正确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1.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2.对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闹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进行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同级纪检机关。
六、切实加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指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在评议过程中,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被动应付和打击报复等现象,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好评议工作。通过评议,这里解决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在评议工作中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在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检机关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迷糊。同反对党的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的党的组织生活,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三)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党员“出口”。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监督等长效机制。对基本合格、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用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认定;对不合格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腐败分子要跟坚决的清除出去;对“三不”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操作规程,注重工作方法,慎重处置。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各党组(党委)、基层党委、总支部要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正面选传,防止炒作。
根据评议标准,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等环节初步认定党员等次。最后,基层党组织认定、上级党委审批确定等次。
预备党员要参加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三、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以及经调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共场合扬言退党;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缺失,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3.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
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中央、省委、市委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认识模糊、态度动摇、立场退缩,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抵触。
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放弃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三)宗旨观念淡薄
1.服务群众意识差,缺乏群众感情,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冷漠、粗暴对待群众并造成不良影响;
2.利己主义严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落实惠民政策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益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3.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年受到威胁时熟视无睹,袖手旁观,甚至临危退缩。
4.参与宗教派系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四)工作消极懈怠
1.浑浑噩噩,懒懒散散,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
2.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与普通群众,甚至违反计划生育、单位管理、社会治安和法律规定。
3.不遵守工作和学习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或长期矿工,贻误工作。
(五)组织纪律散漫
1.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或不愿足额缴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2.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
3.在选举、干部使用、评先优选、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
4.违反党纪行为,情节严重。
5.参与群集上访和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
(六)道德行为不端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2.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3.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四、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队友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定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限期改正满仍无转变的。
3.除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2)组织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3)对丧失党员条件,本人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在党内外影响很坏的。
(4)无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内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党支部初步认定。党支部在党员“双评”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和群众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并报党总支审核后再报市直机关工委。
2.党支部调查核实。局总支收到党支部报来的初步认定情况后,责成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局总支可委派人参加,调查后由调查的党支部支委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调查组意见等。在此基础上,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局总支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局总支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总支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
4.党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会上要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拟处置的党员可作说明、申辩,参加党员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定要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将签署意见。
5.局总支审批。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总支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总支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查批准。
6.反馈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在党支部内部以适当方式宣布上级审批意见。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对本人作回复。
7.材料归档。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相关材料,包括“双评”记录、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基层党委审批意见、谈话记录等。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三)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助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明确专人联系,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有效措施促其改正,注意关心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对有困难的人员,党组织要切实给予关心和帮助。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召开党员会议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正确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1.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2.对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闹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进行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同级纪检机关。
六、切实加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指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在评议过程中,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被动应付和打击报复等现象,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好评议工作。通过评议,这里解决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在评议工作中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在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检机关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迷糊。同反对党的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的党的组织生活,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三)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党员“出口”。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监督等长效机制。对基本合格、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用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认定;对不合格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腐败分子要跟坚决的清除出去;对“三不”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操作规程,注重工作方法,慎重处置。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各党组(党委)、基层党委、总支部要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正面选传,防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