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备用网站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14-12-05   来源:办公室   评论:0 点击:

bt365备用网站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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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曝光惩戒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信息指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办结的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药品制售假冒伪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三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制售假冒伪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药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机关食品药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
      第六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件信息。对于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在媒体上公示。  
      第七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公示。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时间。
      第九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案件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发布机关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部门要将食品药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并结合执法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等抽查案件信息公示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案件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要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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