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备用网站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化妆品类)
2016-07-12   来源:教育法规科   评论:0 点击:

bt365备用网站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化妆品类) 本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适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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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化妆品类)
本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1千元-5千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5千元-1万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4.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1千元以下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2.违法所得1千元-5千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3.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人体健康轻微损害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同时责令该企业停产;
4.造成人体损害严重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千元~5千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5千元~1万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四、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
1.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千元~5千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5千元~1万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人体伤害的,无论违法所得多少,一律予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没有按规定每二年复核一次的;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检验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没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或者没有取得健康证的;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的化妆品投放市场前,未经检验而出厂的;化妆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对于化妆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虚假标注的,或者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或者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对化妆品生产者的处理: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没有按规定每二年复核一次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2.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检验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的,责令限期改进;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影响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令该企业停产: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没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或者没有取得健康证的,责令改正;对于存在本条例规定的传染病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拒不改正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影响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处理。
5.生产的化妆品投放市场前,未经检验而出厂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对于有连续半年或3个以上批次产品未经检验而出厂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拒不改正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对于虚假标注的,或者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或者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拒不改正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处理:
1.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发现有违法的化妆品宣传广告,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并移交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化妆品生产,或者患有疾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未调离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裁量基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七、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裁量基准: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处理。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细化标准处理。应当实施停产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分为5至10天、10至20天、20至30天三个档次的停产期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并处5至10天责令停产处罚;
2.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中的两项的,处以并处5至10天责令停产的处罚;有三项的,可以处以并处10至20天的责令停产的处罚;有四项的,可以处以并处20至30天的责令停产的处罚;有五项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可以并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二)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对经营企业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
适用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裁量基准:
1.违反上述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报送国家局撤消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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